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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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丁珮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玲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之金額),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上開訴狀必要記載事項,並同時依請求訴
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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