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丁珮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玲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之金額),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上開訴狀必要記載事項,並同時依請求訴
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