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8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忠民
訴訟代理人  陳寶生
被   告  徐豐益 律師即 許紫綾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874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9月17日上午10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紫綾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壹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許紫綾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8樓之13房屋所有權人,為原告管理之「亞熱帶花園社區
」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管理委員
會組織章程之約定,負有於每年1月、7月按期(每6個月
為1期)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563元之義務。詎被
告自民國95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共計16期之管理費41
,008元未繳納,而許紫綾已於96年1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被告為許紫綾之遺產管理人,應於
管理許紫綾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住戶
管理費欠繳基本資料、住戶欠繳管理費證明單、管理委員會
組織章程、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
雄市梓官區公所函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
財管字第133號裁定、103年度雄小字第767號卷所附繼承
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函、戶籍謄本等核
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