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365號
原   告  盧文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孫意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一○二年度空污罰執字第一九九四○
六號行政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對訴外人 陳翠婉 聲請強制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102年度空污罰執字第19940
6號行政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系爭
執行事件所查封之附表編號1、2、3、4、6所示之動產係原
告以新臺幣(下同)231,550元向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所購買,編號5所示之動產係原告以50,000元向宏閩洗衣設
備有限公司所購買,編號7、8、9、10、11、12、13所示之
動產係原告以312,250元向代理皇后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之波波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編號14所示之動產係
原告連同其它8台投幣式洗衣機、烘衣機以280,000元向新美
電器所購買,編號15、16所示之動產係原告向 楊新發 以127,
000元所購買,均屬原告所有,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與
陳翠婉簽署投幣洗、烘衣機器租賃契約書,雙方約定由原告
出租洗衣機及烘衣機等機器與陳翠婉置於嘉義市○區○○路
○○○巷○○號即陳翠婉所經營之哈佛洗衣店,租賃期間自98年1
0月30日起至104年10月30日止,租金每年30,000元,應於每
年10月30日前繳付,原告並收取陳翠婉3年租金共計90,000
元為保證金後,陸續將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交
付陳翠婉,因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被告於103年4月17日會同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嘉義分署至陳翠婉所經營之哈佛洗衣店指封系爭動產,陳
翠婉當時在場但未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之查封程序
表示異議。再原告雖主張其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然原告
對此應舉證證明,但原告顯然無法證明系爭動產為其所有,
原告應無足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之權利,所請撤銷系爭
執行事件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
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
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
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
普通法院受理,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第三人就執行
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
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
、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準此,行政執行程序中,第三
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以債權人
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查,本件係因
陳翠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被告裁處罰鍰100,000元確
定,經被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該署
以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系爭動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原告主張
系爭動產為其所有,自得依前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主張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系爭動產為其所有,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得將其所有之系爭動產予以查封,並
提出投幣洗、烘衣機器租賃契約書、原告購買系爭動產支付
價款之支票、匯款單、收費證明單、收據證明書、支票存款
送款簿存根、服務保證書、銷貨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9-5
6頁參照),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
之爭點為:系爭動產為何人所有?原告就系爭動產有無足以
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權利?茲述如下:
⒈證人 吳明曉波波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本院行
言詞辯論程序時證述:原告以155,000元向波波洗衣設備股
份有限公司購買舊型洗衣機30幾臺、舊型烘衣機16臺,原告
已以支票號碼000000000號,面額155,000元支付價金,另以
157,250元購買新型烘乾機2臺,原告已以支票號碼AJI58953
1號,面額157,250元支付價金,波波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有交付上開新型烘乾機2臺之服務保證書,附表編號7、8所
示之動產即原告上開以157,250元所購買之2臺新型烘乾機,
另原告從事購買洗衣機、烘衣機為洗衣、烘衣之事業很久等
語(本院卷第93、94頁參照)核與原告所主張附表編號7、8
、9、10、11、12、13所示之動產,係原告以312,250元向代
皇后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波波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所購買等情及原告所提出支付上開貨款之支票號碼00000000
0號,面額155,000元及支票號碼AJI589531號,面額157,250
元之支票及上開新型烘乾機2臺之服務保證書及銷貨單等件
相符。
⒉另觀諸原告主張其購買附表編號1、2、3、4、5、6、14、15
、16所示之動產所提供支付價款之支票、匯款單、收費證明
單、收據證明書之記載:原告購買洗衣機TRIPLELOAD、購
買速必利SPEEDQUEEN、以280,000元向新美電器購買進口投
幣式洗衣及烘衣機共計9臺,安裝地址嘉義市○○路○○○巷○○
號(即哈佛洗衣店),原告分別以67,000元、60,000元向楊
新發購買CS40大型烘衣機各1臺,安裝地址嘉義市○○路○○○
巷○○號(即哈佛洗衣店),且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亦記載:
原告向楊新發購買40公斤大烘衣機,金額67,000元、60,000
元等語,此有支票、匯款單、收費證明單、收據證明書、支
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可證(本院卷第39、41-45頁參照),亦
核與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2、3、4、6所示之動產係原告以
231,550元向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編號5所示之
動產係原告以50,000元向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司所購買,編
號14所示之動產連同其它8台投幣式洗衣機及烘衣機係原告
以280,000元向新美電器所購買,編號15、16所示之動產則
係原告向楊新發以127,000元所購買等情相符,再參以證人
陳翠婉於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證述:系爭動產係證人於98
年10月30日與原告簽署投幣洗、烘衣機器租賃契約書,向原
告承租置於嘉義市○區○○路○○○巷○○號之哈佛洗衣店內,
另雙方所簽署之投幣洗、烘衣機器租賃契約書雖未載明機器
數量,亦未標示型號,但雙方僅有簽屬1份租賃契約即上開
投幣洗、烘衣機器租賃契約書,故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系
爭動產即為證人向原告所承租等語(本院卷第68、69頁參照
),堪認系爭動產應為原告所購買後交付與陳翠婉經營哈佛
洗衣店。
㈢綜上所述,依原告提出之事證,應可證明系爭動產為原告所
有,又系爭動產既為原告所有,則系爭執行事件竟依被告之
指封而實施行政執行程序,即有未合,從而,原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
件對原告所有之系爭動產所為之行政執行程序,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雖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惟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性質屬於形成之訴,並
不適於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1,50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第一審證人旅費5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立梅
附表(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系爭執行事件分別於103
年3月14日與103年4月17日至哈佛洗衣店查封之動產):
┌────┬─────────┬──┐
│查封物品│查封物品名稱│數量│
│清單項次│││
├────┼─────────┼──┤
│1│自動烘衣機(SPEED│1臺│
││QUEEN、舊品)││
├────┼─────────┼──┤
│2│自動烘衣機(SPEED│1臺│
││QUEEN、舊品)││
├────┼─────────┼──┤
│3│大型滾筒毛毯機(TR│1臺│
││IPLLODA、電腦)││
├────┼─────────┼──┤
│4│大型滾筒毛毯機(TR│1臺│
││IPLLODA、電腦)││
├────┼─────────┼──┤
│5│大型滾筒毛毯機(TR│1臺│
││IPLLODA、電腦)││
├────┼─────────┼──┤
│6│自動投幣烘衣機(SP│1臺│
││EEDQUEEN)││
├────┼─────────┼──┤
│7│自動投幣烘衣機(SP│1臺│
││EEDQUEEN)││
├────┼─────────┼──┤
│8│自動投幣烘衣機(SP│1臺│
││EEDQUEEN)││
├────┼─────────┼──┤
│9│自動洗衣機(SPEED│1臺│
││QUEEN)││
├────┼─────────┼──┤
│10│自動洗衣機(SPEED│1臺│
││QUEEN)││
├────┼─────────┼──┤
│11│自動洗衣機(SPEED│1臺│
││QUEEN)││
├────┼─────────┼──┤
│12│自動洗衣機(SPEED│1臺│
││QUEEN)││
├────┼─────────┼──┤
│13│自動洗衣機(SPEED│1臺│
││QUEEN)││
├────┼─────────┼──┤
│14│自動洗衣機(SPEED│1臺│
││QUEEN)││
├────┼─────────┼──┤
│15│超大微電腦烘衣機(│1臺│
││CS40)││
├────┼─────────┼──┤
│16│超大微電腦烘衣機(│1臺│
││CS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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