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二、三、四五部分,均非本裁定所列各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爰分別另案裁定之,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備│││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條例│公權││││││││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罰金│註│├─┼────┼──┼──┼────┼─────┼────┼──┼──┼─┤│1│廢止前肅│有期│81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可減│有期│二│││清煙毒條│徒刑│11月│82年度偵├─────┤同左│刑│徒刑│罪│││例第9條│1年│某日│字第1426│82年訴字第│││11月│曾│││第1項施│10月│起至│號│1389號││││定│││用毒品罪││81年│├─────┼────┤││執│││││12月││82年4月19│82年5月│││行│││││30日││日│31日│││刑│├─┼────┼──┼──┼────┼─────┼────┼──┴──┤10││2│廢止前肅│有期│82年│高雄地檢│高雄分院││不得減刑(│年│││清煙毒條│徒刑│3月│82年度偵├─────┤同左│96年減刑條│5│││例第5條│9年│13日│字第6980│82年上訴字││例第1項第│月│││第1項販│,││號│第3196號││第7款)│,│││賣毒品罪│褫奪││├─────┼────┤│褫││││公權│││82年12月15│82年12月││奪││││5年│││日│15日││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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