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均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執行羈押,且嗣經本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