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洪崇欽 律師 葉銘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延長羈押二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