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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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86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二、三、五部分,因無從與本裁定所列各罪定應執行刑,爰分別另案裁定之,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備│││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條例│公權││││││││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罰金│註│├─┼────┼──┼──┼────┼─────┼────┼──┴──┼─┤│6│修正前槍│有期│8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不得減刑(│二│││砲彈藥刀│徒刑│5月│85年度偵├─────┤同左│96減刑條例│罪│││械管制條│2年│某日│字第2471│85年訴字第││第3條第1項│曾│││例第10條││起至│4號│3294號││第4款)│定│││第3項寄││同年│├─────┼────┤│應│││藏手槍罪││10月││85年12月27│86年1月││執│││││17日││日│25日││行│├─┼────┼──┼──┼────┼─────┼────┼──┬──┤有││7│刑法第26│有期│8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有期│期│││8條圖利│徒刑│11月│85年度偵├─────┤同左│減刑│徒刑│徒│││供給賭博│7月│7日│字第2688│85年易字第│││3月│刑│││場所罪││起至│1號│8325號│││15日│2│││││同年│├─────┼────┤││年│││││11月││85年12月26│86年1月│││5│││││12日││日│25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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