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