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六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妨害風化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壹月。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期徒刑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固非無見。惟查抗告人犯附表編號二至四號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已經定應執行拾叁年確定,有原審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0號,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四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加上附表編號一號之罪所處之刑,僅為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乃原裁定重定其執行刑結果,竟達有期徒刑拾陸年,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顯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附表┌────────┬────────┬───────┬───────┬────────┐│編號│1│2│3│4│├────────┼────────┼───────┼───────┼────────┤│││毒品條例││槍砲條例││罪名│妨害風化││藥事法│││││(販賣二級)││(持有改造槍枝)│├────────┼────────┼───────┼───────┼────────┤││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宣告刑││││3年6月併科罰│││1年1月│10年│1年9月│金新台幣萬元│├────────┼────────┼───────┼───────┼────────┤│犯罪日期││年5月間起至│年9月間至│年月某日起至│││年月間│年2月3日│年2月3日│年2月3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年偵│桃園地檢年偵│桃園地檢年偵│桃園地檢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9526號│字第3029號│字第3029號│字第3029號│├───┬────┼────────┼───────┼───────┼────────┤││法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最後事││年度上更一字│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案號││││││實審││第245號│2280號│2280號│2280號││├────┼────────┼───────┼───────┼────────┤││判決日期│⒍│⒐│⒐│⒐│├───┼────┼────────┼───────┼───────┼────────┤││法院│台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度上更一字│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確定│案號││││││││第245號│614號│614號│614號││判決├────┼────────┼───────┼───────┼────────┤││判決確定││││││││⒎│⒈│⒈│⒈│││日期│││││├───┴────┼────────┼───────┼───────┼────────┤││桃檢執7389│高檢執丙第││││備註│號丁股│號,100.││││││6.30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