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三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明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之「長壽(LONGLIFE)」牌(黃硬盒)、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之「峰牌(ORIGINAL)」、「七星牌」(MILDSEVENLIGHTS)、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享有「大衛朵夫牌」(DAVIDOFFLIGHTS)等註冊商標及圖樣,均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權現仍在有效期間內,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未經其等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並依法不得販賣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之集合犯意,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中旬,在雲林縣北港鎮北港大橋牛墟市場內某處,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長壽牌」、「七星牌」每條(內含十小包)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峰牌」、「大衛杜夫牌」每條二百三十元之價格一次販入上開仿冒商標之香菸一批後,即在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之某魚池,以「長壽牌」、「七星牌」每條各為二百三十元之價格,「峰牌」、「大衛杜夫牌」每條各為二百五十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合計賣出約十條仿冒香菸,賺取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經警持搜索票搜索甲○○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中林八五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使用前揭各香菸公司及商標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單四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營利一次販入如犯罪事實記載之仿冒商標香菸,再零售賣出,其於販入之初,本即有分次販賣之整體概括犯意,每次販賣均為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又於未經刑罰權之訴追、審判,以遮斷其犯意前,則自其主觀犯意概括性、行為之時空密接關係,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與「集合犯」以反覆實施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特性相符,就未查獲前之販賣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三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販賣仿冒商標之香菸之前科紀錄,再犯相同之罪,販賣仿冒香菸牟利之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儆懲。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仿冒香菸│數量│商標權人│備註│├──┼─────────┼───┼────────────┼────────────┤│1│七星牌香菸│331包│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查扣332包,送驗毀損1包│├──┼─────────┼───┼────────────┼────────────┤│2│峰牌香菸│10包│同上││├──┼─────────┼───┼────────────┼────────────┤│3│ 黃長壽 香煙(硬盒)│20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4│大衛杜夫(白)香菸│49包│大衛朵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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