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

原告 陳建成

被告明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子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200元,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89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7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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