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清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文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3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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