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78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9月16日確定,98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LV手提包1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7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查核前揭偵查案件屬實,而扣案之仿冒LV手提包1個(詳97年保管字第394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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