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小時候,父母離婚,約定兒子即聲請人由父親行使親權,女兒由母親行使親權,聲請人隨父親生活,但父親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遺棄聲請人於家中,讓聲請人有一餐沒一餐,母親經常探視聲請人,最後於心不忍將聲請人接回照顧,聲請人最後隨母親共同生活,為報答母恩,聲請人有意改從母姓,認為從父姓已有不利。為此請求准許變更姓氏為母姓「裴」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固提有聲請人父母之戶籍謄本各1件為憑。惟聲請人經本院二次開庭通知均未到庭審理,且聲請人未舉證證明原有姓氏於事實上對其有何不利益,變更姓氏對其是否有利。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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