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5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5月2日確定,98年5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鐵鉗1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前開規定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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