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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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岑因犯詐欺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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