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中縣○○鎮○○路○○○巷○○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