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世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世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世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或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部分,因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不符得諭知易科罰金要件,即不併宣告易科罰金標準,附為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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