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訴人丁○○○
6之被上訴人甲○○
70
乙○○籍設台北市○○區○○路○○○號2樓
3樓
戊○○

丙○

己○○
3樓路2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更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丁○○○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戊○○、丙○、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蕭仰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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