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沈昭宇 被告 呂聖昌 兼訴訟代理人 吳憶茹 (原名 吳庭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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