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吳鴻逸
被   告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一○三年二月十三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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