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興可鍛鑄鐵股份│合作金庫│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一十萬六千一百元│0000000││││有限公司 楊乾坤 │桃園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