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竹北簡易庭九十一年竹北小字第七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捌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程序,據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聲明、陳述如下: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原審既已認定被上訴人車已使用九年二月,何以計算折舊僅算五年,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規定,原審判決顯然違法。
(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非賠償修理其物實際支出之修理費,尤其中古車時價之認定,非如原審判決所言,如修理費超過市場行情車價,豈不造成被上訴人不當得利?原審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被上訴人車已認定使用九年二月,依目前公信雜誌之認定已查無市價,且若以同款高級車輛市價亦僅值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豈不造成被上訴人不當得利?原審顯然不察。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雜誌節本影本一份、條文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程序,被上訴人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為判決。
二、次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係以原判決就折舊之計算違反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該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等語,經核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已就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予以具體之指摘,是從其上訴理由之形式上予以審查結果,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再按,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於小額訴訟程序上訴審程序中並無準用之規定,是上訴人自不得以原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其提起本件上訴之論據。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就其上訴狀之上訴理由記載,無非以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車輛使用九年二月,卻僅計算折舊五年,判決違背法令,及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非賠償修理物實際支出之修理費,原審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為上訴理由提起本件上訴,此有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理由在卷足憑。惟查,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定有明文,且原審判決係依據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估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執照等證據資料,認定被上訴人車輛之使用年數為九年二月,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其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毀損支出修理費用應予折舊之理由及數額,即原審判決就上訴人上開指摘部分,均有依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及形成心證之經過載明於判決書中,並無不備理由之情形。上訴人就小額訴訟程序排除準用之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加以指摘,自於法未合。
四、又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車輛使用九年二月,卻僅計算折舊五年,判決違背法令云云。惟查,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固定資產有其耐用年數,依行政院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而行政院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之行政院台四五財字第四一八0號令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耐用年數五年者,依平均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二00,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而原審判決係適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依每年折舊率千分之三六九,及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等標準計算被上訴人車輛之折舊,準此而言,原審判決計算五年之折舊,尚無何違背法令之處,則原審判決於適用法規上並無不當,亦無不適用法規之情形,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此部分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尚有誤會。
五、綜上,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有上開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之情事,而訴請將原判決廢棄,依其上訴意旨難認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以判決駁回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上晃~B法官滕治平~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