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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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債權人 曾佳倫 債權人 王浩天 債權人 蘇宇堃 債權人 邱紹寧 債權人 劉振宇 債務人 賴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佳倫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浩天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宇堃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紹寧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振宇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