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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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豐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豐澤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詹豐澤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自由│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98年11月20日││││犯罪日期│至│98年12月10日│99年7月10日│││98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485號│99年度偵字第6419號│99年度偵字第2300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99年度審簡字第1885號│99年度審簡字第363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7.29│99.08.24│99.10.28│├───┼────────┼────────────┼────────────┼────────────┤│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99年度審簡字第1885號│99年度審簡字第3632號││判├────────┼────────────┼────────────┼────────────┤│決│確定日期│99.08.30│99.09.20│99.11.22│├───┴────────┼────────────┼────────────┼────────────┤│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373號│99年度執字第13652號│99年度執字第2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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