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璞 訴訟代理人 林明德 被告 李紫綾 即百花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向合法授權通路商「瑞影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合法授權在營業場所撥放專屬授權歌曲之公司,然被告竟未經授權重製歌曲,於營業場所供不特定之消費者使用,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事實,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係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