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三號、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四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零點八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二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惟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舊)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七六號判例參照)。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於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街○段○號新社郵局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四點二五公克),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就上開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有本院上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已宣告沒收銷毀之毒品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