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六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堉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民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