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00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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