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壹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盜匪及強盜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復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三月十三日再延長羈押二月,又於同年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及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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