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調字第4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牆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
  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提出之書狀,其訴之聲明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然未載明被告應返還之土地為何?而於事實及理由
  欄,復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係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
  則原告起訴狀顯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
  ,裁定駁回其訴。
二、提出應返還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 黃春松 戶籍謄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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