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4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甲○○
丙○○m○○庚○○○壬○○子○○寅○辰○○午○○申○○戌○○天○○宇○○玄○○A○○C○○E○○G○○I○○K○○M○○O○○Q○○S○○U○○W○○Y○○a○○c○○e○○g○○i○○k○○法定代理人m○○共同訴訟代理人l○○○○(兼送達代收人)
洪韶瑩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n○○○○○○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o○○○○○○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被告苗栗縣政府需用苗栗縣○○鎮○○段○○○○段78—1地號○○○鎮○○段○○號等852筆土地,報經被告內政部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區段徵收,交由被告苗栗縣政府於98年4月21日公告並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內政部將補償部分(即被告苗栗縣政府上開函之處分)移送被告苗栗縣政府辦理,將徵收部分移送行政院受理。
徵收部分經行政院99年5月14日院臺訴字第09900975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並以補償部分逾期未為訴願決定,遂併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被告內政部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區段徵收處分及被告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之處分。
二、經核原告之訴,區段徵收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補償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苗栗縣政府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是本院均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