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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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謝英吉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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