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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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告 聶學智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世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若已過世,則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地址、所有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應補正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追加其他共有人為被告(並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