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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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春音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10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1391號、105年度偵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春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春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內事證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經拘提到案,且於汽車旅館內查獲,又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人證、相關鑑定書及扣案槍枝、子彈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於10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5年4月28日宣判,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重罪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甚且被告前係經拘提始到案,本案於汽車旅館查獲前,復無固定住居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明確(見偵卷第17頁反面),顯有逃亡之虞;再審酌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擬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況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棄保逃亡之虞,亦即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