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侑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104年度侵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105年2月16日對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