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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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桂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緩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桂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0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1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受刑人並依命令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及參加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1次,業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名冊、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斐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書、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及商標檢索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之刑事陳報狀、委任狀、鑑定報告、商標檢索表、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刑事告訴狀、商標檢索表、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及刑事委任狀、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商標檢索表、本院109年聲搜宇28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雲林地檢署110年保字第902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聲請沒收之扣案物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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