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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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瑞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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