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成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成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東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96年度東簡字第12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之電子賭博遊戲機『金錢豹』、『龍爺』各壹台(均未含IC板)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電子賭博遊戲機『金錢豹』、『龍爺』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均沒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伍項關於「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金錢豹』、『龍爺』各壹台(均未含IC板)」應更正為「扣案之電子賭博遊戲機『金錢豹』、『龍爺』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條(即現行該法第232條)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推事亦得參與,最高法院著有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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