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宏安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選字第
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計算書: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3,000元│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4,500元│相對人墊付。│├────────┼─────────┼───────────────┤│合計│4,500元│第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