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7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788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慶欣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補正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補正裁定中關於「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玥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