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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