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魏子俊
       黃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韋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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