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
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亦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共同簽發本票1紙,屆期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11,915元及自9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因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應適用簡易程序。乃本院誤分通常訴訟事件審理,且業經本院於95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