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元、美金肆佰玖拾陸萬肆仟元、港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柒拾肆萬柒仟柒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叁仟零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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