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