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0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培鴻 訴訟代理人 黃佑翔 被告 陳姵宇
陳信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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