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 陳學明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被告 張耀煌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下午13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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