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李淑蘭 被告 陳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計算式: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800元×被告占用土地面積500平方公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