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0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張小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張小美(原名 張淑梅 )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其共有土地分割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張小美之債權人,而張小美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02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記錄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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